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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交流

国际风筝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12-13 浏览次数:4404

来源:潍坊国际风筝会办公室

国际风筝联合会于198941日在中国潍坊正式成立,来自美国、日本、法国、意大利、德国、巴基斯坦、瑞典、丹麦、捷克斯洛伐克、香港、荷兰、英国、希腊、土耳其、韩国、中国等16个国家和地区的风筝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选举产生了国际风筝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国际风筝联合会总部及秘书处设在中国潍坊市。国际风筝联合会现有理事国家和地区16个,会员国家和地区67个。

国际风筝联合会的成立为继承和发扬世界风筝传统文化,推动世界风筝运动的发展,促进世界各地风筝组织与爱好者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友谊,促进世界和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际风筝联合会自成立以来,为世界风筝运动的发展与普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世界风筝界的影响日益扩大,吸引了世界各地风筝组织和爱好者的关注。

国际风筝联合会第三届领导

根据《国际风筝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国际风筝联合会第三届执委会。

主席:冯建中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常务副主席:孙起生  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席:柏默·汉斯史蒂夫、汉斯·詹森、彼得·林恩、芭芭拉·梅耶、刘北剑、张松林、刘建国。

秘书长兼司库:张崇高

副秘书长:李伟

国际风联第三届执委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召开

潍坊日报讯  2015418,国际风筝联合会第三届执委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在东方大酒店召开。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际风联主席冯建中,市委常委、副市长、国际风联常务副主席孙起生等出席会议。

孙起生在致辞中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潍坊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体育总局、国际风联、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和海内外风筝界的朋友表示诚挚感谢。他说,多年来国际风联对支持办好潍坊国际风筝会,促进风筝运动,弘扬风筝文化,作出了突出贡献,潍坊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际风联的发展。希望各位来宾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潍坊的发展,进一步做强世界风筝都品牌。

来自中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通过了澳门河马风筝协会加入国际风联的申请,并向其颁发了证书。

国际风筝联合会第三届代表大会

国际风筝联合会第三届代表大会于2013127日上午在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东方大酒店召开。国际风联主席、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中国奥委会副主席冯建中先生出席会议并讲话,国际风联副主席、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原主任胡建国先生主持会议并作工作报告,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孙起生先生代表潍坊市委,市政府致辞。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副主任刘北剑女士,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调研员于蕾女士,中国风协副主席、山东省体育总会副主席徐大义先生,以及来自德国、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美国、韩国、比利时、瑞典等10多个国家地区的风筝协会代表、风联执委、风筝专家共40多人出席和列席会议。

国际风筝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国际风筝联合会(INTERNATIONAL KITE FEDERATION),简称国际风联(IKF)。

第二条  性质

国际风联是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风筝协会及团体组成,为自愿非营利性的国际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总部及秘书处

国际风联总部及秘书处设在中国潍坊市,秘书处为办事机构。

第四条  宗旨

遵守总部所在国或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国际社会道德风尚。联络世界各国和地区广大风筝爱好者,增进各会员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承和发展各国和地区的传统风筝文化,推动风筝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

第五条  语言

国际风联使用中文和英文为正式语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发展和推动风筝运动,在尚未开展风筝运动的国家和地区普及、推广风筝运动并成立风筝协会。

二、制定和完善风筝竞赛规则,保证其在国际比赛中的应用。

三、举办国际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国家和地区举办国际风筝比赛、活动和有关会议。主办每年一届的中国潍坊国际风筝会。

五、组织风筝学术交流活动,加强风筝理论研究工作,推进风筝科研。

六、征集、整理各国和地区风筝活动的资料,交流风筝活动的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所有国际风联的发起成员均自动成为正式会员。

二、凡承认国际风联章程的各国和地区的风筝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国际风联。

三、各会员之间平等和相互尊重,反对任何形式的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歧视。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向国际风联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代表大会与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三、入会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国际风联秘书处办理新会员的注册。

四、入会申请被拒绝后再次申请应在12个月之后。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际风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国际风联的活动。

三、获得国际风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国际风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费

会员每年会费的交付须按代表大会规定的数目在每年11日至331日交付。

第十二条  会籍的暂停和终止

一、超过会费交付日期六个月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将自动暂停会籍,直至其交付了所欠会费。

二、超过交付日期一年未交纳会费或超过一年不参加国际风联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由国际风联秘书处通知该会员。

三、会员向国际风联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其会籍自动停止。

四、在会员交付了所欠会费后,执委会有权恢复其会籍。

五、会员被暂停会籍期间或退会后不得享受会员的权利,不得参加国际风联组织的任何比赛活动或会议。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国际风联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竞赛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会委员。

三、审议国际风联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国际风联终止事宜。

五、讨论各会员和国际风联秘书处提出的建议。

六、制定国际风联活动计划。

七、决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和世界风筝锦标赛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八、确定会费金额。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十、决定表彰对世界风筝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和单位:

(一)国际风筝联合会金风筝奖

(二)国际风筝联合会银风筝奖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至少1/3会员以书面形式向执委会提出并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代表

一、每个会员组织可派2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但只享有1票表决权。

二、会员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0天可更换其代表。会员代表必须是该会员国或地区的公民。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如缺席可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大会。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

国际风联秘书处须在代表大会召开至少3个月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包括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个别提案

会员可以将个别提案在代表大会召开至少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执委会。

如有特殊情况,虽未被列入议程,但经出席会议代表2/3多数同意,可列入议程。

第二十一条  投票

代表大会采用举手表决。如会议主席要求,或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至少有1/3提出,可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可投票决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

一、执委会是国际风联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9人,秘书长1人、司库1人、副秘书长2人以及在国际上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执委3人组成。

二、执委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各会员组织的提名选举产生,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

三、执委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前至少60天,由国际风联秘书处通知各执委会成员。

四、执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可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五、执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执委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如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主席可投票决定。

六、执委会会议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七、如不能召开执委会会议,提案可以用书面形式表决,即:将书面提案发给执委会的全部成员,如有半数以上执委签字,该提案即生效。

八、执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政策性的提案,以供考虑。

(二)对章程修改案进行初审。

(三)负责国际风联的日常管理。

(四)任命和解聘除国际风联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五)聘请国际风联的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六)根据竞赛规则制定比赛细则。对针对国际比赛的规则、规程提出的申诉及争议做出解释和裁决。各会员对其解释和裁决将不得提出申诉。

(七)对在国际比赛中出现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下属委员会

在执委会的领导下,国际风联设立三个下属委员会:

一、竞赛与裁判委员会、技术与器材委员会和宣传与市场开发委员会。

国际风联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执委会任命或解聘。

二、下属委员会的提案用举手方式表决。以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如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会议主席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

三、下属委员会对会议情况及所作决议记录整理并交秘书长备案,再根据情况公布或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主席的职权

一、在国际或其它机构中代表国际风联。

二、主持执委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根据执委会决定,代表国际风联签署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所有的协议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的职权

协助主席完成各项职责。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承担主席职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国际风联执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执委会其它成员的工作。

三、提名下属委员会成员,交执委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国际风联秘书处等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筹备和召集执委会会议以及下属委员会会议。

六、确保执委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程序符合章程,记录准确,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出席执委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执委及会员姓名。

(二)每次执委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执委会成员的选举和所有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的职权

协助秘书长完成其职责,承担执委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司库的职权

负责监督国际风联的收入,日常财务开支、债务解决以及管理帐务,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国际风联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国际风联的资产管理和使用依照总部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该国(或地区)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际风联的资产,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国际风联的帐号设在司库所在地区。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指定两年一度的审计员负责国际风联会计帐目的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国际风联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国际风联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注册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际风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4/5以上表决通过,到会代表须达到所有会员数的2/3以上。终止动议通过后须报社团注册机构核准。

第四十条  国际风联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际风联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注册机构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国际风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4 月 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际风联执委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注册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