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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轻联人字〔2014〕24号)

发布日期:2016-12-06 浏览次数:4043

鲁轻联人字〔2014〕24号

各市轻工联社(行办、协会)、省工艺美术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13〕246号)、《关于加快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5号)和国家工信部《关于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14〕192号)文件精神,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17号)和《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24号)等规定,现将《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印发,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2014年6月9日

抄报:省编办,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2014年6月9日印发

  附:《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支持鼓励工艺美术行业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脱颖而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17号)和《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行业公认、专家认定的原则,兼顾工艺美术种类差别和地区发展状况。评选工作每四年开展一次,根据申报人员情况,评审确定的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共十一大类。

  第四条 在山东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二)已取得工艺美术师(或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且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

  (三)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艺术成就卓著;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掘、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带徒授艺、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六)破格申报:

  (1)山东省工艺美术名人,可不受任职资格限制,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2)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工种高级技师,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3)省级以上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评奖获得者,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可不受任职资格限制申报;

  (4)作品作为国礼或被国家级名馆收藏,为国家取得特殊荣誉的,可不受任职资格限制申报。

  第五条 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以下简称省轻工联社)负责审定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选办法、评选细则、评委组成、确定大师人选等评选组织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行业专家、学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有关部门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作品认定和评比、大师评议评审、提出大师人选。评审委员会专家从山东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应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构成,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八条 评委会一般应为1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申报人数确定,评委构成中,行业专家、学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所占比例不低于80%。

  第九条 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山东省工艺美术学会参与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负责作品受理、保管、展示等评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行办、协会)、省直主管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负责本市、本部门参评人员的申报推荐、资格初审、材料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应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艺水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作品的创意水平、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型、纹、色、材、工等诸多方面。继承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富有地方民间特色,作品有所创新;

  (二)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和独特绝技做出的贡献,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者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评选工作办事机构按照量化评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核。

  申报者向申报单位(各市联社[行办、协会]、省直主管部门和中央驻鲁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等进行审核,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和作品报送指定单位和地点。

  (二)资历业绩评议。

  按照评选细则要求,组织评委专家对参选人员的资历资格、获奖情况、工作业绩(人才培养、传统保护、经济社会效益)等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分和评议,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三)作品评议。

  参选作品在一定范围内展示,按照评选细则要求,组织评委专家对参选作品的选题立意、选材施艺、风格特色、继承创新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和评议,作为评审主要参考依据。

  (四)综合评议

  评委会根据参选作品评议情况(占70分)和资历业绩评议情况(占30分),进行分类综合评议(总分100分)。

  (五)投票表决。

  评委会参照分类综合评议情况,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须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提出省工艺美术大师人选初步建议名单。

  初步建议名单与综合评议情况一致、评委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复议,初步建议名单即为省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优秀技艺人员人选名单。

  初步建议名单与综合评议情况不一致,二名以上评委提出异议的,对异议人员进行复议。评委会根据复议表决结果确定省工艺美术大师人选名单。

  (六)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授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予以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考核和联系

  第十四条 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申报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省轻工联社积极探索实行大师考核制度,争取建立大师工作基金,建立、健全、落实大师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大师联系制度,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全部纳入山东省工艺美术专家库,省轻工联社和省工艺美术协会、学会定期联系国家和省大师,组织开展交流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要积极参加省轻工联社和省工艺美术协会、学会活动,积极建言献策,施展专业特长,发挥行业影响力,为工艺美术行业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经调查属实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