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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评价标准和条件(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6-12-06 浏览次数:2213

各位老师: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省工艺美术高评委制订了新的工艺美术职称评审评价标准,请各位专家多提宝贵意见。近期(5.1前即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们。

多谢。

电子邮箱:qglsjgdw_sd@163.com

办公电话:82941774,82947604

联系人:张峰  张玉洁  袁倩

省轻工联社

                               201647


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评价标准和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尤其是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现代工艺美术设计的理论、科研、设计、制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省外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评价标准:具有广博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高超的专业技能或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掌握工艺美术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在工艺美术传承或创新方面有丰富的专业实践和突出业绩(工作业绩);对工艺美术专业某一领域有专门深入的研究,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修养(专业素养); 组织并指导完成较高水平的理论课题、研究项目和设计任务,有一定水平的论著、项目、作品,风格独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专业作品);在人才培养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人才培养)。

  第八条 工艺美术师评价标准:比较系统地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或专业技能,熟悉工艺美术专业的历史和现状(专业知识);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工作业绩);有一定数量的论文、作品或设计项目(专业作品);组织并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人才培养)。

  第九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评价标准: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技艺(专业知识);参与工艺美术的课题、项目、作品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解决一般专业技术问题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第十条 工艺美术员评价标准:初步了解工艺美术专业知识(专业知识);较好地完成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务(工作业绩)。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正常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3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4.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不具备以上学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美师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2.具有中等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4年。

  3.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不具备以上学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4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3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1年。

  2.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0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艺美术员资格:

  1.具有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2.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1.获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其作品作为省级以上政府外事活动赠送礼品,为国家和省获得较大荣誉,对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2.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一等奖,或在工艺美术史论、技艺研究、技艺创新等方面有独到建树,确有真才实学,对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和保护做出较大贡献者,任工艺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

  3.创办或领办民营工艺美术企业或研究机构,为主设计、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产品,受到行业好评,市场认可,取得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工艺美术行业某一领域做出创造性的贡献,推动行业发展,任工艺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1.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优秀奖以上,或省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工艺美术专业展评一等奖,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2年以上。

  3.创办或领办工艺美术企业或研究机构,为主设计、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产品,受到行业好评,市场认可,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工艺美术行业某一领域做出一定的贡献,推动行业发展,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2年以上。

  第五章 工作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完成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最近5个年度考核结果中至少3年为优秀;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的,最近4个年度考核结果中至少2年为优秀。

  第六章 专业能力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

  2.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3.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经国家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一等奖。

  5.独创或主持创作1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美术作品,其作品作为省级以上政府外事活动赠送礼品;

  6.创办或领办民营工艺美术企业或研究机构,为主设计、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产品,受到行业好评,市场认可,取得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其作品由省级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或作品在省级以上大中型项目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为工艺美术行业某一领域做出创造性的贡献。

  7.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项以上获国家专利,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工艺美术史论、技艺研究、技艺创新等方面有独到建树,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部(含专著或合著,下同;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和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对工艺美术传承、保护和创新做出较大贡献。

  2.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须经评审会专家组认定,下同)。

  3.主持撰写工艺美术类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三)人才培养条件

  有培养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工作经历,指导培养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才或专业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评审工艺美术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规范、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3.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优秀奖以上,或省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工艺美术专业展评一等奖。

  4.创办或领办工艺美术企业或研究机构,为主设计、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产品,受到行业好评,市场认可,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工艺美术行业某一领域做出一定的贡献,推动行业发展。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对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不做硬性要求。

  鼓励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成绩和取得证书作为工艺美术评审的参考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成果专利和论文著,均指现聘期内获得的或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

  成果、专利须提供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认定证书、收藏证书、中标证明书、财税部门出具的利税报表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艺美术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工艺美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二十一条 凡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工艺美术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凡直接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审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直接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四)所称“专业奖项”、是指: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相应机构评定的与工艺美术有关的专业奖项。所称“评比奖项”是指:工艺美术行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评比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所称“专业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副刊、论文集、样本);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负责解释。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评价标准和条件”修改的建议

省轻工集体联社:

  潍坊市轻工行办认真学习省轻工集体联社关于《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评价标准和条件》,并充分征求潍坊市工艺美术协会多位高级工艺美术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意见,一致同意省轻工集体联社关于《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评价标准和条件》各项条款。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相关专业职务的专业理论水平,更好的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几点建议如下。

  1、区别工艺美术师和技师相关专业职务。建议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专业职务的,要有一定水平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2、学历:申报条件中,学历和相关学历都可以作为相关工艺美术专业职务申报条件。

  3、荣誉称号:建议当年获得相关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的,可作为评审下一年度相关专业职务的破格条件。

  以上建议当否,请批正。

潍坊市轻工行业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