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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评审体制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110号)

发布日期:2016-12-07 浏览次数:2384

鲁人社办发〔201411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行办、协会),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工艺美术行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在传承优秀文化、繁荣艺术创作、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群众精神生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4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严格评审标准条件,为培养、选拔、使用各类工艺美术人才、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5号)和国家工信部《关于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14〕192号),解决当前突出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短缺的“瓶颈”问题,建立工艺美术行业人才评价新机制,现就改进和完善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服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

  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从事工艺美术教学工作的“双师型”教师,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取得资格后表明具有工艺美术专业相应的技术水平,不作为聘任的依据。

  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对外语、计算机不做硬性要求。

  二、鼓励破格申报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工艺美术行业特点,支持和鼓励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工艺美术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破格申报工艺美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一)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1.获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其作品作为省级以上政府外事活动赠送礼品,为国家和省获得较大荣誉,对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2.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一等奖,或在工艺美术史论、技艺研究、技艺创新等方面有独到建树,确有真才实学,对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和保护做出较大贡献者,任工艺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

  3.创办或领办民营工艺美术企业或研究机构,为主设计、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产品,受到行业好评,市场认可,取得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工艺美术行业某一领域做出创造性的贡献,推动行业发展,任工艺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

  (二)工艺美术师职务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1.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优秀奖以上,或省级工艺美术专业或学术展评三等奖以上,或市级工艺美术专业展评一等奖,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2年以上。

  3.创办或领办工艺美术企业或研究机构,为主设计、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产品,受到行业好评,市场认可,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工艺美术行业某一领域做出一定的贡献,推动行业发展,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2年以上。

  三、调整评审权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工艺美术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日常工作委托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承担。

  工艺美术发达、人员数量较多的市,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组建本市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工艺美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不设立工艺美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市,由省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委托其他市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中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发动,畅通申报渠道,积极引导和发现民间和农村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传承优秀技艺,繁荣传统文化,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201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