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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2-03 浏览次数:4108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7]33号),省、市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关于印发<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08]2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的重要意义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和重要载体,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城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成效显著,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全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化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包括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在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市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创造,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进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城乡统筹、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结构合理、设施完备、网络健全、运行有效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文化支撑,努力建设文化强市、文化名市,促进全市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目标进度。从2008年开始启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规范化建设工程,到2010年在全市全面实现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社区有文化大院,并达到省、市制定的相关标准,在全省率先建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规范化建设工程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总的进度要求是:2008年开始启动,2008、2009、2010年三年均衡安排,到2010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各自实际,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提升、改建、扩建、新建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市里将加强检查督导,分年度组织进行评估验收。

三、明确职能要求,规范建设标准,创新建设模式

(一)职能要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文化大院的主要职能是:了解当地群众文化需求,贯彻落实文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指导和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游艺娱乐、影视放映、体育健身等各类文体活动;提供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借阅服务,组织开展读书活动;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站点,开展数字化信息服务;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当地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抢救保护工作,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充分利用传统节日等民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对各类文艺团队和农民文化户等开展文化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给予业务辅导和提供必要服务;广泛开展科技文化知识和各类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当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确保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当地文化市场;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建设标准。为规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和基层文化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文化部和省里的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潍坊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和《潍坊市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标准》,此标准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各项社会文化事业的考核评选也将参照此项标准进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建设模式。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建设要纳入全市城市、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坚持方便服务、因地制宜、创新发展、集约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建设。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成符合市定标准的综合文化站,每个农村和城市社区都要建有符合市定标准的文化大院。其中,经济条件较好、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可单独建设文化大院;经济条件较差,居住较分散的村(社区)可以充分发挥中心村(社区)文化大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中心村(社区)建设文化大院,实现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化先进县(市区)、文化先进乡镇的重要内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将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事业和文化建设考评体系并逐步加大考评的份额比重。市政府建立由发改委、财政局、文化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场所设施和人员培训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积极提供建设用地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项目需要解决建设用地的,属集体土地的,按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办理;属国有土地的,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不得随意改变现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用地的使用性质,挪为它用。对于乡镇(街道)建设中确需征用文化站、文化大院用地的,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保证新建文化站规模和条件有新的提升,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四)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文化站、文化大院设施、人员、经费的管理责任,根据文化站和文化大院兼具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特点设置工作岗位,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要健全完善检查考评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

(五)认真搞好人员队伍建设。设置专职文化站长、文化大院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文化站的人员编制,不得将文化站工作人员长期借调非文化岗位工作。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的业务指导。要认真实施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培训工程,艺术馆、文化馆要定期举办群众文化相关专业培训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2010年前,要将全市所有县、乡两级公共文化机构专业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附件:

1.《潍坊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2.《潍坊市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标准》


附件1: 

潍坊市乡镇(街道)文化站建设标准

组织机构

1、建有能发挥文化职能的文化站或综合性文化中心,对全乡镇(街道)的文化事业负有具体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管理。

2、文化站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明确文化站长的专业干部身份,其工资、劳保等福利待遇按同级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得以落实。

3、乡镇(街道)及村文化管理人员的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与乡镇、村同类人员相同,文化站所属的各活动室管理人员落实。

4、文化站人员每年有大部分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并能积极认真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文化工作任务,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设施条件

5、文化站应设立在交通便捷,方便服务群众的地域,文化站建筑及功能布局能做到独立设置,自成一体,形成规模,配套成形,不宜设置在党委、政府办公场所内。

6、乡镇(街道)文化站的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综合设置有图书报刊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管理用房(办公用房)等功能室。

7、图书报刊阅览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50000人以上的乡镇藏书数量应在5000册以上,50000人以下的藏书数量应在3000册以上,(每种书复本不超过3本,1990年后出版图书应占30%以上),全部上架陈列。能开展正常的借阅活动。阅览坐席20人以上,订阅报刊30种以上,排放整齐,能得到充分利用。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图书管理员。

8、多功能活动室面积80平方米以上,能具备开展文艺演出、游艺娱乐、文艺排练、展览宣传等文化活动的功能。有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灯光、音响、乐器、服装、道具等活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文艺排练室、展览室、游艺活动室、棋牌室等单项活动室。

9、培训教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有桌、椅和必要的照明条件,一般能容纳30人以上参加学习。

10、与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相结合,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本型基层服务站点,配有至少1台电脑、卫星接收系统1套、电视机1台、DVD播放机1台、有源音箱1套,接入互联网,能够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并能及时为群众提供信息服务和文化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扩展型服务站点,即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拥有15台以上电脑的电子阅览室。

11、建有文化广场,面积要在800平方米以上,具有必要的游乐设备或可供群众游玩和举行大型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条件。

12、各活动场所实行了岗位责任管理。活动、设备、环境卫生等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切实贯彻落实。

队伍建设

13、文化站人员按期参加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文化站定期举办本乡镇(街道)所属村、企业、学校等专、兼职文化管理人员培训班。对所辖村(社区)文化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每年举办村文化培训班、研讨会,工作会4次以上。

14、群众文化活动骨干队伍形成。文化站组建有文艺演出队、体育队、科技队、少儿业余艺术团(队)、文艺创作组、书画摄影组等,并能扶持建立一批常年活跃在城乡基层的群众文化队伍,如庄户剧团、文化专业户、书画协会、票友协会等。组织领导健全,经常活动。

15、建立健全文化工作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完整齐备规范的文化档案,配备必要的设备,积累保存完好,及时进行补充整理。

活动开展

16、乡镇(街道)文化站经常组织举办各类丰富、健康的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和比赛。每年举办乡镇级大型文化活动4次以上(如举办音乐会、舞蹈、文学、戏剧、书画、摄影等表演、展览、比赛等),少儿文艺活动2次以上,且受到群众欢迎。 

17、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形成当地独具特色的品牌活动和系列活动,不断扩大规模,提升档次。

18、群众性文艺创作活跃,创作组活动经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在县级以上报刊发表或获奖。

19、按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条例和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文物和文化市场进行管理。所辖地的文物保护的好,文化市场繁荣有序。

2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对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普查、收集、整理、开发和研究工作,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档案。

21、积极开展与企事业横向联合,多渠道、多形式的兴办各类“多业助文”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增强自身活力。

22、基层民营文化发展得到扶持。乡镇和村积极研究制定措施,扶持、引导民营文化健康发展,在活跃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中发挥良好作用。 

经费保障

23、文化事业经费纳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24、乡镇(街办)党委、政府逐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能切实保障乡镇(街办)综合文化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化站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25、充分利用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努力创造条件,多渠道、多形式地兴办各类“多业助文”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增强自身活力。 


附件2: 

潍坊市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标准

1、村(社区)领导班子重视文化工作,有一名村(社区)领导分管,组织领导得力,接受上级文化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能积极认真的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文化工作任务。

2、有专职或兼职文化管理员,负责日常文化工作,各项制度健全,建有台帐。

3、对文化工作加大投入,保证必需的资金。

4、建有综合性文化大院(文体活动中心),选址合理,环境整洁,文化气氛浓厚,方便群众,利用率高。

5、文化大院设置有图书报刊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有必要的活动设备,有规范的名称标示牌。制定有各项管理制度并制作挂墙,严格执行。

6、建有图书室(农家书屋),每个图书室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并定期予以更新。图书室每周开放不少于3次,年接待读者1000人次以上。

7、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各种活动所需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设备。

8、有较大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建有文化广场。

9、有业余文体团队1支以上,每支队伍每年开展活动4次以上。

10、每年组织开展综合性文体活动5次以上,参加乡镇以上文化活动2次以上。

11、建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工程基本型基层服务站点并按标准配备必要设备,即配有至少一台电脑,卫星接收系统一套,电视机1台、DVD播放机1台,接入互联网,能够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扩展型(在基本型的基础上建立多媒体教室,增加1台投影机,1套有源音箱)和规范化(在扩展型的基础上,再建设一个拥有20台左右电脑的电子阅览室)服务站点。

12、建立和完善文化活动档案,有人负责,有档案橱柜,有必要的设施设备。